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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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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6 浏览次数: |
一、设立验资
设立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的审验。
需注册会计师进行设立验资的情况主要包括:
(1)被审验单位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时全体股东的一次性全部出资和分次出资的首次出资。
(2)公司新设合并、分立、新设立的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企业设立验资所需资料
(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及批准文件(需要审批的);
(2) 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
(3) 出资者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和公司章程;
(4) 股东身份证明,个人股东提供身份证,法人(公司)股东提供营业执照;
(5) 股东投资款缴存银行的银行进帐单(支票头)或现金缴款单; 如个人股东是以个人存折转帐缴存投资款的,则需提供个人存折;
(6)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7) 公司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银行询证函。(由公司协助会计师事务所到公司开户银行询证)。
(9) 注册会计师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提供以上资料时,除银行询证函外,会计师事务所需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在华设立外资企业的批复(外经贸委、商务局或某某部委等)。
2、省人民政府的“批准证书”;
3、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不需再提供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
4、外汇登记证、资本金账户开户证明;
5、外汇询证函回函;
(注: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外汇询证函,由企业协助会计师事务所到外汇局询证,外汇局另返回函。)
6、外方出资者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的,有关该外投资企业已审计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董事会有关利润分配的决议、利润获取地外汇部门的批准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7、以进口实物出资的,应提供进口货物报送单,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证书(外商独资企业除外)。
二、变更验资
变更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申请变更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的审验。
需注册会计师进行变更验资的情况主要包括:
(1) 被审验单位出资者(包括原出资者和新出资者)新投入资本,增加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
(2) 分次出次的非首次出资,增加实收资本,但注册资本不变;
(3) 补审验单位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
(4) 被审验单位因吸收合并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
(5) 被审验单位因派生分立、注销股份或依法回购股东的股权等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
(6) 被审验单位整体改制,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
变更验资所需资料
1. 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
3. 政府有关部门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变更等事宜的批准文件(需要审批的);
4. 经批准的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前后的协议、章程;
5. 注册资本变更前的营业执照;
6.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7. 前期的验资报告及相关资料;
8. 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前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
9. 被审验单位提供的有关前期出资已到位、出资者未抽回资本的书面声明;
10. 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增加注册资本的相关资料(同设立验资);
11. 与合并、分立、注销股份有关的协议、方案、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12. 与减资有关的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13. 与合并或分立有关的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14. 出资者以其债权转增资本的有关协议;
15. 有关股权转让的协议、决议、批准文件,证明股权转让的律师意见书或公证书等法定文件及办理股款交割的凭证;
16. 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17. 被审验单位确认的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
18. 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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